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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2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止,將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列管案件進行清查,檢查列管土地是否有繼續作農業使用。稅捐處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土地承受人於其持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須作農業使用,若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於再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處特別提醒,上述土地未作農業使用的違規情形,如配偶間相互贈與,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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